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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办公厅就开展2010年许可准入制度执行情况

日期:2017-11-07 12:03浏览次数:

近日,电监会办公厅以办资质[2010]20号文,印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许可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发挥许可证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中的作用,电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发、输、供)电力业务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五项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总装机容量6000千瓦(含)以上发电企业许可准入制度执行情况。
  1.总装机容量6000千瓦(含)以上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是否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其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是否全部取得许可或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许可申请。
  2.总装机6000千瓦(含)以上持证发电企业,发生变更事项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
  3.电网企业执行发电许可制度情况。
  二、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许可准入制度执行情况。
  1.输电企业、供电企业是否依法取得输电类、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是否实现依法持证经营;对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且从事输供电业务的企业,要将其基本情况(供电业务的地域范围、隶属关系、发展演变情况、目前的基本规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输供电设施情况、管理人员构成等,以及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原因)和处理建议报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
  2.已经取得许可证的输供电企业,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事项变更。
  3.已经取得许可证的输供电企业新建、改建输供电设施投入或终止运营时,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发生变化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许可事项变更。
  4.相关输供电企业是否按照电监会有关新建输供电设施预期报备试点工作的要求,在新建、改建输供电设施投入运营前按照规定进行预期报备登记。
  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准入制度执行情况。
  1.输供电企业在工程招标、业扩报装、施工、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是否落实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是否将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是否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设置"二次许可);发现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是否按照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2.发电企业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工程的发包过程中,是否将涉及电网设施方面的工程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进网作业电工是否取得许可证,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作业。
  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是否依法取得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行为。
  5.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资产、人员、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其不再符合许可证等级标准和要求的,是否按规定申请办理了有关变更手续。
  6.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是否将中标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7.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是否遵守电监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他监管制度。
  四、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1.进网作业电工是否有许可证,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作业或存在违章操作行为。
  2.持证电工是否按规定办理续期注册。
  3.进网作业电工是否存在仿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4.电工用人单位是否安排无证人员、超越许可范围或未按规定续期注册的人员进网作业。
  《通知》指出,检查工作由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统一指导,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专项检查。检查工作自4月开始,至8月31日结束。各项检查均分三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单位、企业自查(4月初至5月15日)。第二阶段,现场检查(5月15日至6月底)。派出机构应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抽查,对可能存在问题的企业进一步核查或现场检查;对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电工用人单位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并将相关招投标机构、调度机构纳入抽查范围;对于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具体改正要求。第三阶段,整改处理(7月初至8月底)。派出机构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企业、人员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核实整改情况;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及时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交稽查部门。